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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七点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兴粤塑料制品厂、董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七点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兴粤塑料制品厂,董兴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120号原告:广州七点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5号4栋首层商铺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3867XW。法定代表人:龚发勇。委托代理人:蒋周亚,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智仁,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兴粤塑料制品厂,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头村南粤丰工业区A3之三区,注册号:440126600254618。经营者:董兴荣。被告:董兴荣,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广州七点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兴粤塑料制品厂、董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七点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七点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晓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