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福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福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龙海风情小镇L9区2栋商业A室,组织机构代码39413133-6。法定代表人:唐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福京,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福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福京,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福建省武平县武东乡五坊村,在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冲裁字第0039号裁决书指定由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跃进审判员 林发富审判员 连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定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