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善龙与郑州市管城区乾超奶茶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善龙,郑州市管城区乾超奶茶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17号原告:任善龙,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乾超奶茶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号易初莲花*楼东南门。经营者:刘乾超。原告任善龙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乾超奶茶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任善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善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善龙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