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闫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闫典,张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典,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芹芹,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典、张芹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