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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洋申请江苏云之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云之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云之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数码港B座4楼。法定代表人:缪广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显,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洋,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魏浩,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云之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之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洋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之尚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云之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之尚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奕炜审 判 员  刘 干代理审判员  桂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