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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周宗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周宗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31层3601。法定代表人:王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慧,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宗坤,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诉人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宗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事实,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慧、被上诉人周宗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财富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自2015年11月16日入职。其担任内勤工作期间,缺乏工作积极性,其消极怠工的行为违反了上诉人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给上诉人的业务开展造成麻烦,引起了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并造成了恶劣影响。基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管理的需要,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上诉人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周宗坤辩称,上诉人所提出的我在职期间缺乏工作积极性等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赔偿金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自2015年11月16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2016年8月15日原告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平均月工资4015.25元,原告认可应支付被告防暑降温费350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税务发票、员工手册等证据,其中聊天记录显示有其他员工称有客户红包未收到等、员工和周宗坤聊天(周宗坤回复目前没有反馈等)、邮件显示公司将某项方案发送给被告等员工,员工手册第35页-36页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给公司或事业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经质证,被告称原告所述消极怠工不属实,确有费用没有按时报销,但是因为公司制度和审查方面的原因,与被告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更无法证实因此给公司或事业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赔偿金。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不满一年,赔偿金应月工资2倍计算为8030.5元。原告认可支付被告防暑费3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周宗坤赔偿金8030.5元;二、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周宗坤防暑降温费350元。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威海高区营业部申请费用延期报销的邮件(网页打印件),该邮件中显示威海共有九笔费用报销业务超期未报销,时间自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18日。该证据拟证实,被上诉人自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负责威海费用报销,因其工作出现问题,导致业务报销延迟。证据二、威海高区营销部申请费用超期特批邮件(网页打印件),该证据系上诉人公司内部往来邮件。此份证据涉及客户红包奖励及员工汽车折现奖励,此两项费用均存在超期问题,该报销业务系周宗坤在职期间负责,因其报销工作迟延导致客户及员工对公司极度不满。周宗坤对上述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邮件中提到的各次活动是否真实存在有异议。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主张的因被上诉人工作原因导致报销延迟的主张。此外,上诉人于二审期间就公司费用报销、客户奖励红包及员工汽车折现奖励的具体操作流程陈述如下:关于费用报销,由内勤提交费用预算给总部,总部市场部工作人员通过预算审核后,内勤收集活动资料(如照片、录像,活动期间,活动资料的形成有时由客户经理负责,有时由内勤负责)开始报销。如缺少附件或手续不全,则会由总部驳回,重启提交后审核通过付款。关于客户奖励红包发放流程:客户投资后,由总部数据进行核实并计算、确认客户应获得的红包奖励。总部工作人员会在次月发放至客户账号中。如账号出现错误,则总部数据会下发邮件到支公司营业部要求更正。支公司内勤负责补发更正邮件,如内勤未补发,则视为客户自动放弃红包。关于员工奖励汽车折现:总部数据核对后,下发奖励发放邮件,告知营业部内勤着手开始报销。同时邮件中会清楚告知最后报销实现,客户经理提供付款单位为信和财富的发票,内勤开始报销。对当事人二审期间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依据上诉人二审期间的陈述,上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涉及公司总部数据、总部市场部工作人员、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支公司营销部及内勤等众多环节,上诉人一审及二审中提交的邮件打印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系公司内部人员的交流过程中形成,且就其内容而言,无法从客观上认定上诉人所主张的各项业务及内部管理流程的迟滞系由被上诉人的消极怠工所导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系违法解除。就上诉人二审期间陈述的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来看,上诉人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公司业务流程的迟滞系由被上诉人消极怠工所导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善斌审 判 员  许 萍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