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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德群易淑梅等与黄红伟岳良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群,易淑梅,易淑兰,黄红伟,岳良和,黄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高德群,女性,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易淑梅,女性,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易淑兰,女性,汉族,1995年0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黄红伟,男性,汉族,1974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岳良和,男性,汉族,1971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黄中明,男性,汉族,1963年10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高德群、易淑梅、易淑兰与岳良和、黄中明、黄红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共给付了21万元(黄中明、黄红伟原给付了45000元,岳良和给付了65000元,计11万元。执行中,岳良和兑现10万元),余款347670.28元未执行到位。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黄红伟拘留了15日;由于被执行人黄中明未在家,对黄中明采取了临控措施。该案现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