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王丙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王丙良,赵恩宝,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恩涞德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159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王丙良,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赵恩宝,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恩涞德食品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丙良、赵恩宝、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恩涞德食品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丙良、赵恩宝、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恩涞德食品厂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春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