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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彦明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297号原告张彦明,男,住涞源县。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负责人王立新。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负责人郑涛,该队队长。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法定代表人于秀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航,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先军,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负责人周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彦明与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彦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张彦明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闫俊敏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