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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双双与王伟、单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双双,王伟,单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孙双双,女,住舒兰市。被执行人:王伟,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单淑杰,女,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孙双双与被执行人王伟、单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前往延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提供找到了二被执行人,同意每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