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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欢欢与段文俊、牛风英、段引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欢欢,段文俊,牛风英,段引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822号原告:杜欢欢,女,1990年3月1日生,汉族,非农户,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平,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非农户,住高平市。被告:段文俊,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被告:牛风英,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段文俊之妻。被告:段引石,女,194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段文俊之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690号。负责人:冯吉喜,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男,199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晋城市。原告杜欢欢与被告段文俊、牛风英、段引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欢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欢欢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