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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春明、许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明,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夏春明,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许永,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住雄县。夏春明申请执行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9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锁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