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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行审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审22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梅,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开发区*期**号。法定代表人温思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3日认定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在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14日的在线监控中显示该公司1#矿热炉二氧化硫数据日均值超标,2016年6月8日和6月10日氮氧化物数据日均值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了杭某罚字〔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1﹟矿热炉停产整治,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处滞纳金人民币15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杭环罚字〔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杭环罚字〔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滞纳金人民币15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新英审 判 员  吴燕春审 判 员  廖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汤锦玥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