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谢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谢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谢蓉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谢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33978.09元及利息,执行费19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蓉华的银行存款135887.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