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杜建锋、邸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杜建锋,邸文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600号原告:王建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吴城镇任家塔村023号。被告:杜建锋,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货源路7号385。被告:邸文香,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货源路7号385。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10920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被告一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同时立下借据一支,并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还。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9日,被告杜建锋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到王建成现金叁万元整(月息3分),杜建锋。欠条未约定归还时间,被告邸文香未签名。户籍登记,杜建锋、邸文香为夫妻。原告称,借款后本息均未归还;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欠款的事实。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欠条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民间借贷利息上限,应以年利率24%计息;户籍登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二被告杜建锋、邸文香共同归还原告王建成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1.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