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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增泰贸易有限公司与韩洲、长治市润升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增泰贸易有限公司,韩洲,长治市润升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增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号楼6层605。法定代表人:姚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韩洲,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执行人:长治市润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东和乡辛呈村。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增泰贸易有限公司与韩洲、长治市润升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韩洲、长治市润升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桂AEZ2**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但被执行人韩洲、长治市润升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桂AEZ2**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因违章,被长治县交警大队扣留,现该违章已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桂AEZ2**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至长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