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芳玲与何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玲,何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477号原告:郑芳玲,女,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余云强,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淳强,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玲与被告何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芳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郑芳玲负担。审判员 周建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