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新娇、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第一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娇,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第一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娇,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法定代表人:陈显潮,该学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周新娇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第一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桂1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