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娟和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顾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200号原告陈娟,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顾晶,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原告陈娟诉被告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