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小雨、王腊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雨,王腊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雨,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腊香,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上诉人王小雨因与被上诉人王腊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小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