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034涂修江与程运洪、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034号原告涂**,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现暂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永安路17、19号。负责人崔国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诉被告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涂**已预交),由涂**负担。审判员 汪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