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3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强,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华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渝0109刑初24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华强退赔被害人张某被盗手机折价款人民币136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华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华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强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黎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