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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珠英与朱观勇、章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珠英,朱观勇,章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516号原告:林珠英,女,194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连球(系原告女儿),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朱观勇,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章宗平,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林珠英与被告朱观勇、章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朱观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章宗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连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观勇、章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6月30日,被告朱观勇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章宗平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作担保。2015年8月14日,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本金。借款后,被告朱观勇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章宗平也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珠英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章宗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翁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