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学莉、曾祥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赵学莉,曾祥鹏,四川鸿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8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委托代理人:邓海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赵学莉,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曾祥鹏,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四川鸿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仁和南街55层1层。法定代表人:曾祥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赵学莉、曾祥鹏、四川鸿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赵学莉、曾祥鹏、四川鸿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061163.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学莉、曾祥鹏、四川鸿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61163.6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