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俊伟与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伟,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001��原告:何俊伟,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宗泽北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金昂昂。原告何俊伟为与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俊伟诉称,2016年10月4日,原、被告达成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英菲尼迪Q50L汽车一辆,单价274000元,并就汽车的名称、数量、价款及付款方式和交车时间、地点、提车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原告提车后由被告代为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缴付定金20000元。2016年10月11日,原告在提车的同时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剩余的款项。但被告在交付相关资料时并未交付随车合格证,并收回购车合同,只是交给原告一张缴款单,一个钥匙,一辆汽车。随后,被告承诺30日内代为办理完毕车辆的上牌手续,但均未代为办理。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但未予履行。后双方在义乌市消协议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一份,但被告未履行。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车辆(英菲尼迪Q50L)附带的合格证并代为办理车辆上牌手续;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原、被告达成英菲尼迪Q50L汽车一辆的买卖合同。当��,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16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车款254000元及上牌费5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英菲尼迪Q50L汽车时未将该车的合格证交给原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本公司在此承诺客户何俊伟Q50L上牌手续于2017年1月18日交于客户手上”。后被告未履行。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达成《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一份,该调解书载明:①公司承诺2017年4月23日前把上牌手续交给投诉方;②公司承诺赠送投诉2000元人民币工时费及2个面的油漆;③公司承诺在汽车未正式上牌之前负责提供有效的临时牌照”。后被告未按约将上牌手续交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义乌合信英菲尼迪缴款单一份、被告承诺书一份、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一份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被告承诺,被告作为出卖方,除履行交付车辆的主要义务以外,还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原告交付涉案车辆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现原告已全额向被告支付了车款,其对所购买的车辆享有合法的产权,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向原告交付车辆合格证。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交付涉案车辆合格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从被告承诺书及双方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来看,均约定将上牌手续交给原告,故原告提出的由被告代为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曾向原告收取上牌费,故被告对原告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该权利原告可另行主张。对原告主张的20000元违约金,因原告既未提供本案的汽车买卖合同,也未提供相应的应由被告承担20000元违约金的证据,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中被告承诺的2000元人民币工时费及2个面的油漆,均系涉案车辆需要维修时方可主张的权利,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有维修并已向被告主张该项权利而被告拒绝履行该项义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何俊伟交付其所购英菲尼迪Q50L汽车的合格证;二、驳回原告何俊伟的其他��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义乌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