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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立军与被告赵丽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军,赵丽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541号原告杜立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西大街大地运家属楼1104室,身份证号×××。被告赵丽雯,女,汉族,1991年2月2日,承德市隆化县隆化苔山路北街赵家园子62号,身份证号×××。原告杜立军与被告赵丽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立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立军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