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华源江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华源江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576号原告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鉴涛,董事长。被告江西华源江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源江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5元减半收取9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