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花与杨红林、姜国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花,杨红林,姜国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97号原告:郑花,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曹立全,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红林,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姜国风,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杨红林,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京华新天地。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郑花与被告杨红林、姜国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花的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郑花负担。审判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