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东方、王富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方,王富生,李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方,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富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连兴,男,,汉族张东方与王富生、李连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富生、李连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富生、李连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车辆、工商、银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富生、李连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东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富生、李连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东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