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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文国纯与陈小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国纯,陈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文国纯,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陈小凤,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小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凤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国纯货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