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东强、王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东强,王淑英,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王登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656号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工交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邵连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金丽,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茌平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刘东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王淑英,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登亮,总经理。被告:王登亮,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强、王淑英、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王登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保全费1851元,共计4497元,由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