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兴亮、李佳祥、农安县农安镇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张兴亮,李佳祥,农安县农安镇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2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李超,行长。被申请人:张兴亮,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李佳祥,女,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农安县农安镇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经营者:张兴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张兴亮、李佳祥、农安县农安镇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兴亮、李佳祥、农安县农安镇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兴亮、李佳祥、农安县农安镇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