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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建翔与陈怀波、第三人胡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翔,陈怀波,胡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656号原告赵建翔,男。被告陈怀波,男。第三人胡军军,男。原告赵建翔与被告陈怀波、第三人胡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建翔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翔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建翔负担。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