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建翔与陈怀波、第三人胡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翔,陈怀波,胡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656号原告赵建翔,男。被告陈怀波,男。第三人胡军军,男。原告赵建翔与被告陈怀波、第三人胡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建翔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翔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建翔负担。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