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毕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63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530-4。负责人曹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叶,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2257-0。被执行人黄仕芬,女,汉族,1967年4月2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毕晨亮,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毕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44412.5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毕晨亮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正在由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尚未处置完毕,等待分配,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奥迪牌小型轿车已经由本院实际控制,正在由其他案件处理,待处置后视情况而分配,另登记的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已经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因暂无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仕芬名下登记有苏E×××××丰田牌小轿车一辆(2009年1月9日发牌),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毕晨亮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黄仕芬、毕晨亮所抵押的房屋(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广场××房屋、××开发区××、××房屋、××市镇东××楼××室房屋),本院于2017年6月9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因系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涉及多家法院、多起案件,故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