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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白军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白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白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分期分批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撤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执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