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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新建与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21民初1446号原告:高新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9********,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集贤县兴安乡迎春村*组**号。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双,系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新建与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人民币13.2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收玉米,欠原告玉米款13.26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高新建粮款人民币13.26万元;二、诉讼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