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蒋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卫民,该管理处主任。被执行人蒋旭,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和塘街888号(店址:永丰镇工农南路11号食记餐馆)。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蒋旭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已领取人民币12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