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与袁越、王思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袁越,王思明,史瑞华,张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代表人汤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袁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思明,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史瑞华,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张月华,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袁越、王思明、史瑞华、张月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袁越、王思明、史瑞华、张月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云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