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遵义市利群娄山关天麻培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遵义仙人岩种养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利群娄山关天麻培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遵义仙人岩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利群娄山关天麻培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法定代表人李玉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仙人岩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团溪镇大窝村。法定代表人陆远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遵义市利群娄山关天麻培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遵义仙人岩种养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郑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