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德吾与被执行人刘艾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吾。被执行人刘艾玲。你们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15时履行了(2017)湘13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