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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德吾与被执行人刘艾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吾。被执行人刘艾玲。你们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15时履行了(2017)湘13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