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波、毕占武、孙首义、吴喜俊、张晖、胡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波,毕占武,孙首义,吴喜俊,张晖,胡晓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98号原告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葛XX,该单位职工。被告张金波,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胜利农场。被告毕占武,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胜利农场。被告孙首义,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胜利农场。被告吴喜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胜利农场。被告张晖,女,年龄不详,汉族,住胜利农场。被告胡晓宇,女,年龄不详,汉族,住胜利农场。原告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波、毕占武、孙首义、吴喜俊、张晖、胡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7元,由原告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志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