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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王德顺、王仕路、陈秀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花,王德顺,王仕路,陈秀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591号原告:王桂花,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1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方,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88XX****XX。被告:王仕路,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88XX****XX。被告:陈秀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88XX****XX。原告王桂花与被告王德顺、王仕路、陈秀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桂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按原告享有的份额向原告支付征占土地补偿款100,000.00元并由被告王德顺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王德顺是姐弟关系,是被告王仕路、陈秀兰之女。原告出嫁前是西陡子峪村3组村民,与被告是西陡子峪村同一承包户成员。后原告出嫁到东陡子峪村,在东陡子峪村未分得承包地树。西陡子峪村土地被征占,原告承包户土地在征占范围之内,但被告领走全部补偿款拒绝向原告支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陡子峪乡西陡子峪村并没有王仕路此人,原告所诉被告王仕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芳附页一、裁定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