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灶生与黄同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灶生,黄同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415号原告:张灶生,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江苏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同德,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根,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灶生诉被告黄同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灶生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张灶生负担。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