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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灶生与黄同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灶生,黄同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415号原告:张灶生,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江苏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同德,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根,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灶生诉被告黄同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灶生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张灶生负担。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