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安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41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9月1日生,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安某,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峰,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与被告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立案。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红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