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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安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41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9月1日生,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安某,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峰,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与被告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立案。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红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