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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浦江县喜玥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浦江县喜玥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29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喜玥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中山南路58号。经营者:陈飒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喜,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浦江县喜玥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审 判 员  周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厉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