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罗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罗雪华,罗连金,陆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民强,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同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罗雪华,女,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罗连金,女,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陆启才,男,汉族,住柳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申请执行罗雪华、罗连金、陆启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雪华罗连金陆启才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案款27989.1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19.84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罗雪华、罗连金、陆启才暂无履行能力,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2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志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