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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俐与被告樊现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樊现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334号原告:王俐,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现库,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俐诉被告樊现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