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俐与被告樊现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樊现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334号原告:王俐,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现库,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俐诉被告樊现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