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95董德青与苏州敏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青,苏州敏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董德青,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敏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德青与被执行人苏州敏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厂房系租赁,目前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居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