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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曾绍俊、丁元珍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绍俊,丁元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特12号申请人曾绍俊。申请人丁元珍。申请人曾绍俊、丁元珍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时,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绍俊、丁元珍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吕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