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695号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6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抓获,同年8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变诉[2017]8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经他人介绍到位于本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某小区5号楼1单元707室的赌场工作,全盘负责该赌场的经营管理;该赌场以“百家乐”的赌博形式招揽赌客。同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该赌场当场查获电脑显示器14部、服务器1台、赌资6200元。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参赌人员十余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营赌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的电脑显示器14部,服务器1台依法予以没收。三、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赌资6200元已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红 更多数据: